3)第1章 正 己 (1)_蔡元培论人生·修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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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已经越来越趋近困苦的境地,又不敢违反道德和法律的束缚去侵犯他人的权利,如不是有赈济他们的人,又怎能不束手待毙呢?既然同是人类,同是社会的一员,不忍心坐视他人毙命却不去设法拯救,于是本着博爱之心,种种慈善事业便因此兴起了。

  做到博爱就可以算是尽公德了吗?还没有。赈穷济困,是用来弥补缺陷,而不是用来追求进步;也就是说是救济眼下的困难,而不是用来图谋长远的。在社会中,我们绝不能认为眼下的福利就已经足够了,况且眼下的福利,本来就不是从社会成立之初就有的,而是我们的祖先一代一代不断经营才逐渐实现的。我们既然已经沐浴了祖先遗留下来的恩德,如果不能使我们从祖先那儿继承的社会更加接近完美并留给子孙,不就是放弃了我们的基本义务吗?因此人在社会中,应当各自按照其地位,估量各自的权势和力量,去图谋社会公益,开展社会事务,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美好。如果能够用一个人的能力来造福亿万民众,用一生的行为来泽被百世,即便本人过世,其创立的功业却永远不朽,纵然是古代的圣贤,也是无法轻视的了。

  人们既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,又能在看见他人穷困后加以救助,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并推动发展,如此人生对于社会的基本义务才可以说是完成了。请允许我用孔子的话来作为证明,孔子曰: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。”又说:“己欲立而立人,己欲达而达人。”这两句话,前一句是限制人的,要人不去做;后一句是劝导人的,要人去做。一个是消极的道德,另一个是积极的道德。一个是公义,另一个是公德,二者都不可以偏废。我不想让他人来侵犯我的权利,那么我也要慎重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,这就是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的含义。若我是穷困的,常常希望别人来救济我,我知道某事对社会有益,也就是对自己有益;而我的能力还不足以能够做成此事,就会希望有人做成此事,明白了这个道理,我必定会尽自己最大的能力来救济穷人并图谋公益事业,这就是“欲立而立人,欲达而达人”的含义。此二者都是道德上的基本义务,而前者又同时是法律上的基本义务。如果一个人仅仅想避免成为法律上的罪人,那么只要做到前者就足够了,如果想要避免道德上的错误,就不能不认真按照后者所说的来做事了。

  选自《中学修身教科书》蔡元培

  行为

  良心不但能告诉人们善恶的区别,而且能迫使人远离邪恶,靠近良善。做一件善事,良心会感到快乐无比;做一件恶事,随即就会受到良心的谴责,这就是良心作用于行为的表现。因此想要了解一个人的良心,就不能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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